【远灏企服】
一、广东增值税概述及其申报纳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看,增值税主要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进行征税。这种税收形式的特点在于,它是由最终消费者负担税款,商品或服务在流转过程中若有增值则征税,若无增值则不征税。
在广东,增值税的申报纳税工作遵循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纳税人需在每月的15号前完成上一个月的增值税申报纳税工作。为确保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纳税人在申报增值税前需先完成当月的财务报表编制工作,包括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及所有者权益表等关键财务报表。
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纳税人需使用以下公式: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等于应纳税额。其中,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收取的含税价款中应计算的税额;进项税额则是纳税人购进商品或接受劳务所支付的含税价款中可抵扣的税额。
二、广东企业所得税征管规定
自2009年起,广东对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试行了一系列规定,以明确不同类型企业的所得税征管归属。
首先,对于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管理;而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则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管理。对于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根据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若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旦征管归属确定,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此外,对于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对于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管理。
在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管理。同时,对于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也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管理。
在金融领域,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则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管理。
对于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广东也有明确的征管规定。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的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其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保持一致;而2009年起新增的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其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保持一致。